一、企业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应该如何申请?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浙江省税务局积极拓展电子税务功能,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手机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需求,实现延期申报电子税务局办理。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二、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答: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业务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延期缴纳只适用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注意: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请不要马上点击“全申报”,须先办理并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后,再到缴费申报介面点击完成“全申报”,避免在申请延期缴纳过程被自动扣款。
2.申请受理期限:当月社保费申报期限之前。
3.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4.申请提交后有关注意事项:申请提交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自动扣款和预约扣款功能,转入税务机关审批流程。审批同意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同意的,须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主动发起缴款。
三、因疫情无法回到经营地点,无法抄报税怎么办?
答:为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2月已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纳税人可在2月18日之后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
四、企进项发票不能确认签名如何申报?
答:为配合做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已同步调整为2月24日。其他相关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五、所属期1月的发票抵扣勾选截止日期?
答:2月24日。
六、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同步享受?
答:同步享受。
七、享受疫情期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缴费人,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是否叠加享受?
答:叠加享受。
八、疫情期间残保金有何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费人按照浙财社(2017)26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减免、缓缴残保金手续。即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征收机关。
九、残保金有何延期缴费措施?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缴费由按月(按季)缴纳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以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