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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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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温州注册公司

时间 : 2019-03-11 14:10 浏览量 : 133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及“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PS:财务们请牢记申报期限,按时申报哦)


  2011年,总局再次发文,对认定非正常户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PS:请各位老板一定保持联系畅通,方便税务机关及时沟通,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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